政策法规/VIEW
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1-2-19  ▏阅读: 1807 次

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坚持立德树人, 树牢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理念。
第二条  注重家庭、 注重家教、 注重家风, 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 营造相亲相爱的家庭氛围, 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第三条  保护子女合法权利, 尊重子女独立人格, 注重倾听子女诉求和意见, 不溺爱, 不偏爱, 杜绝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根据子女年龄特征和个性特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条  注重子女品德教育, 引导子女爱党、 爱国、 爱人民、 爱社会主义, 形成尊老爱幼、 明礼诚信、 友善助人等良好道德品质, 遵守社会公德, 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养成好思想、 好品行、 好习惯。
第五条  教育引导子女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提升自主学习能力, 保护子女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 理性帮助子女确定成长目标, 不盲目攀比, 不增加子女过重课外负担, 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眼光评价子女。
第六条  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保证子女营养均衡,科学运动, 睡眠充足, 身心愉悦, 帮助子女形成阳光心态、磨练坚强意志、 锻炼强健体魄, 保持良好生活习惯, 有针对性进行性健康和青春期教育, 增强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培养子女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引导和鼓励子女亲近大自然, 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善于发现美、 欣赏美、 创造美, 陶冶高尚情操, 提升文明素质。
第八条  教育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在出力流汗中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养成良好劳动习惯。
第九条  注重自身言行, 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爱岗敬业,诚信友善, 孝老爱亲, 遵纪守法, 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与子女共同成长进步。
第十条  积极参与家校合作和社区活动, 尊重教师和社区工作者, 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用好各类教育资源, 在家庭、 学校、 社会协同育人中发挥作用。